发布时间:2006-05-09 点击:次
为了奖励运动员、教练员和领队对我院竞技体育做出的贡献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基本条件
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遵纪守法,关心集体,品德优良,训练刻苦,作风顽强,严格管理,认真训练,运动成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:
1、奥运会前八名;
2、世界锦标赛前八名;
3、亚运会前六名;
4、全运会前三名;
5、其它亚洲或世界级比赛冠军或全国锦标赛、冠军赛冠军。
二、奖励范围
1、学籍或注册在成都体育学院的学生、运动员;
2、从事训练或跟队二年以上经历的我院教职工。
三、奖励办法
获得竞技体育贡献奖者,学院将给予相应的荣誉证书和物质奖励(物质奖励参照学院教学成果奖奖励办法)。
四、程序
由竞技体育处根据比赛成绩统一上报学院批准。
五、此办法从2005年开始执行。
本办法解释权归竞技体育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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