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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运动员代表资格规定

发布时间:2019-04-30  点击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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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运动员代表资格规定

第一条为做好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(以下简称十四运会)的竞赛组织工作,依据《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》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,制定本办法。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、解放军体育部门、行业体协运动队和运动员,参加十四运会的代表资格依据本办法确定。

第二条运动员代表资格确定结合2019年、2020年和2021年全国运动员注册工作进行。除因处在注册优先权期内不能注册和2020年、2021年首次注册的运动员外,所有参加十四运会比赛的运动员,均应在2019年注册期内进行有效注册,确定代表单位。

第三条 2019年注册的运动员,在2021年1月31日前改变注册单位的,将失去参加十四运会资格。以下情况除外:

(一)2018年12月1日前已注册运动员的代表资格协议在2021年1月31日前自然到期的;

(二)运动员在2021年1月31日之前年满16周岁重新注册的;

(三)解放军运动员退伍后,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代表地方重新注册的;

(四)符合《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》第十九条规定的。

出现以上四类情况的运动员,可以改变一次注册单位参加十四运会。

第四条因处在注册优先权期内不能注册的运动员,可在优先权期满或原注册单位放弃优先权后,在2021年1月31日前重新注册参加十四运会。

第五条2019年至2021年首次注册,且在2021年1月31日前未改变注册单位的,可以参加十四运会。

第六条院校、俱乐部运动员参加十四运会的有关规定:

院校、俱乐部的注册运动员可以通过双重注册的形式代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、行业体协参加十四运会。注册要求按照本通知第二、三、四、五条规定执行。

第七条参加十四运会的运动员,还须符合竞赛规程总则和单项竞赛规程的有关规定(竞赛规程总则和单项竞赛规程另发)。

第八条非以上单位运动员参加十四运会办法另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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